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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蓝海!生态环境部:着手开展“新污染物”监测评估与治理

时间:2021-01-27 09:32

来源:环保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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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着手开展新污染物监测评估与治理”一年一度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终于召开了。与往年一样,这个会议主要还是总结上一年,安排下一年,今年又多了对“十四五”环保工作的展望,从中可以看出2021年和未来5年环保工作的主要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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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环境部主要有8项重点任务,分别是:1、系统谋划“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2、编制实施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3、继续开展污染防治行动4、持续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5、确保核与辐射安全6、依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7、有效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风险8、做好基础支撑保障工作。

  关于环保产业的发展,会议也有提及:

  会议强调,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在于经济循环的畅通无阻。要综合运用好生态环境监管手段和市场手段,推动生态环境治理设施和服务向县城、乡镇、农村地区延伸,着手开展新污染物监测评估与治理,在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同时,不断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壮大绿色环保产业,助力扩大内需、畅通经济循环,推动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

  这里面透露出一个重要信息,那就是:

  着手开展新污染物监测评估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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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去年年底《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发布时,其中就提到过“新污染物”的事。

  当时的说法是:

  重视新污染物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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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短几个月,关于新污染物治理的提法就从“重视”变成“着手开展”了。

  这意味着,新污染物的治理工作可能比我们想象中来得还要快。

  事实上,早在去年11月,环境部发布《“十四五”国家地表水监测及评价方案(试行)》,其中就提到:

  逐步在有条件的流域和地区探索开展新型污染物监测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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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12月,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还联合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组织举办了“新污染物治理高端论坛”,就新污染物的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讨论。

  种种迹象表明,新污染物的监测治理工作已是箭在弦上,即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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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新污染物生产和使用量位于世界前列”

  监测治理新污染物,首先要搞清楚一些基本概念,啥是新污染物?为什么要治理它?怎么才能治理好?

  去年11月21日,中国环境报发布《我国新污染物治理难在哪儿?》一文,作者是环境规划院的於方和李秋爽,其中详细解读了有关新污染物的许多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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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新污染物的概念有两个层次:

  一是“污染物”,是指人类活动造成的、环境中存在的、危害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是“新”,体现在生产使用历史相对较短或发现危害较晚两个方面,尚无法律法规和标准予以规定或规定不完善。

  因此,新污染物可以定义为:

  由人类活动造成的,目前已在环境中明确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但因其生产使用历史相对较短或发现危害较晚尚无法律法规和标准予以规定或规定不完善的所有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物。

  简单来说吧,新污染物就是由人类活动造成的,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和标准予以明确规定的一类污染物。

  如果采用列举法,新污染物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这些:

  环境激素、抗生素、全氟化合物、微塑料、氮污染、臭氧污染、生境破碎化、永久冻土泥炭地缩减……

  以城市污水为例,城市污水中的新污染物主要有两类,一是环境激素类物质,例如双酚A和炔雌醇,会影响生育和婴儿性别;二是抗生素类物质,例如磺胺类抗生素。值得注意的是,新污染物虽然浓度不大,但危害不小。

  新污染物在环境中浓度较低,但具有器官毒性、神经毒性、生殖和发育毒性、免疫毒性、内分泌干扰效应、致癌性、致畸性等多种生物毒性,同时具有较强的生物持久性、明显的生物富集性、难以监测等特性,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危害。

  特别是微塑料等细颗粒物,作为可以吸附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的载体,其危害性更为复杂。

  在我国,新污染物的情况也比较严重。

  数据显示,我国大部分环境激素、抗生素和新型POPs生产和使用量均位于世界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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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探索性和示范性工作纳入‘十四五’规划”

  过去几年,我国在新污染物的制度建设等方面已经做了一些工作。

  比如:

  制定了与新污染物风险防范相关的一系列法规、规划、标准、政策,从生产、运输、销售、使用、进出口等环节对风险防范做出规定。

  建立了新物质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农药管理制度、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优先控制化学物质的环境管控制度。

  构建了国家斯德哥尔摩公约协调机制、危险化学品管理协调机制。

  但是,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新污染物的管理起步较晚,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首先,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我国最新制定和修订的关于防治大气、水和土壤污染的法律中无新污染物风险防范相关条款。现行地表水、大气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有包含一些新污染物。

  其次,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新污染物多存在于水体、空气等介质中,容易发生迁移扩散,而目前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和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机构均未将新污染物作为监管对象。

  第三,评估监测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我国尚未建立新污染物评估框架,评估大多停留在基础层面,应用层面较少,无法满足现实中复杂的风险防范需求。

  最后,科学研究有待进一步加强。我国的新污染物研究多停留在基础研究领域,在风险防范政策措施方面的研究相对薄弱。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基本没有新污染物治理能力。

  总之,新污染物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技术、管理等都存在非常多的短板。

  因此,专家建议,“十四五”期间,我们在新污染物治理方面要做好几大工作,分别是:强化顶层设计,实施全面系统治污;健全法律法规,实施依法治污;加强评估监测,实施精准治污;深化科学研究,实施科学治污。

  例如,要建立国家层面新型污染物风险防范协调机制,将典型新污染物风险防范纳入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与区域督察机构职能。

  一旦将新污染物纳入环保督察的范围,相信监测治理的力度将得到有力提升。

  在环境部与清华大学联合举办的“新污染物治理高端论坛”上,多位专家也对“十四五”的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提出了宝贵意见。

  中国工程院院士、环境规划院院长王金南表示,近期来看,建议将探索性和示范性工作纳入“十四五”规划。

  要制定行动计划,在重点区域、流域开展调查监测、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再基于评估结果,聚焦重点地区、行业开展精准管控示范。

  而无论如何治理,很多工作都将基于监测数据的基础之上。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于红霞就表示,要加强新污染物监测监管能力建设,探索可测、可查、可考、可追责的考核评价体系。

  未来,新污染物带来的商机有望率先在监测领域释放,然后逐步扩展到治理市场。

  一个新兴的污染治理细分领域,正在崛起。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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