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将“4.1.4 取样与监测”中的“4.1.4.2”修改为:
4.1.4.2 测定日均排放浓度,取样频率一般为至少每 2h 一次,取 24h 混合样,对混合样进行分析测试;按 HJ 91.1 规定不能测定混合样的项目,应对 24h 内每次取样进行分析测试,以其算术平均值计。测定一次监测排放浓度,应按 HJ 91.1 规定采集满足一次测试水污染物浓度所需样品,并对其进行分析测试。
六、在“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中增加 6.3,内容为:
对于表 1 和表 4 均涉及的污染物项目,其日均排放浓度超过表 1规定或者一次监测排放浓度超过表 4 规定,均为超标。
对于色度、pH、粪大肠菌群数等三个基本控制项目,其一次监测排放浓度超过表 4 规定即为超标。
对于表 2 和表 3 中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其日均排放浓度超过标准值为超标;对其开展一次监测,发现排放浓度超过表 2 和表 3 规定的,应及时通过增加监测频次、开展溯源调查等方式,评估其环境风险,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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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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