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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布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11-01 09:43

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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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总体目标到2025年,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加快补齐短板弱项,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体系。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加快补齐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短板弱项,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委起草了《四川省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川省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着力补短板、强弱项,优布局、提品质,全面提高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质量和运行效率,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一体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加快补齐短板弱项,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到2030年,基本建立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体系。

2025年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目标:

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较 “十三五”末新增污水处理能力 300万立方米/日,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网1.3万公里,新建、改建和扩建再生水生产能力不少于33.8万立方米/日。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污水资源化利用率超过25%,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

生活垃圾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能力达到6万吨/日左右,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4.5万吨/日左右。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左右,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能力比重达到65%左右。

固体废物处置。固体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能力显著提升,回收利用规模不断扩大,新增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78%(尾矿除外),到2030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5% 。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基本补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得到充分保障,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覆盖率达到98%以上,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置。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补齐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能力短板

1.健全污水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加快建设完善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接合部、建制镇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加大污水管网排查力度,推动老旧管网修复更新。攀枝花、宜宾、泸州等长江干流沿线地级城市基本解决沿江污水散排、乱排、混排、溢流等问题,基本消除污水直排。因地制宜稳步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加快实施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100毫克每升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服务片区管网系统化整治。统筹优化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和规模,大中型城市可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推进建设,建制镇适当预留发展空间。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改建工程,合理通过改造溢流口、增加人工湿地、增设调蓄设施等技术措施进行污水处理低成本改造。坚持“就近处理、就地循环”原则,结合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系统规划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三州不具备污水集中处理能力的建制镇尽快建成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逐步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能力。按照“适度超前、循序渐进”原则,以“全过程分类”为目标,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网络,统筹推进收集点和中转(压缩)站新(改)建项目建设,配套完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设施设备。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的地区加快建设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尽快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不具备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条件的地区,鼓励跨区域共建共享,三州及边远地区积极探索实施小型焚烧处理设施建设试点。充分运用“集中规模化+分布小型化”建设模式,加快补齐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短板。加强可回收物回收、分拣、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可回收物再生利用和资源化水平。(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持续推进固体废物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推进工业园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加快推动钒钛磁铁矿尾矿(共伴生矿)、粉煤灰、煤矸石、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在有价组分提取、建材生产、市政设施建设、井下充填、生态修复、土壤治理等领域的规模化利用。重点推进雅安市石棉县、雅安市(汉源工业园区、荥经县)、攀枝花市(东区、钒钛高新区)国家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合理安排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设施项目的布局、用地和建设规模,鼓励毗邻地区设施协同共建。加强建筑垃圾精细化分类及资源化利用,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产品质量,扩大使用范围。依托成都市长安静脉产业园、南充市嘉陵区、四川宜宾、绵阳中科绵投等国家级、省级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和区域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健全区域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立回收网点、分拣中心、交易市场“三位一体”可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推动可再生资源与垃圾分类收运网络连接融合,完善基层可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推动街道、乡镇、社区规范建设兼具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和中转站,加快建设再生资源回收集散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提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结合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进一步摸清工业、医疗等重点行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科学布局建设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及时评估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针对短板弱项,进一步优化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配置。建立以市(州)为中心点,以重点县(县级市和百万人口大县)为节点的全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网络体系,鼓励发展医疗废物移动处置设施和预处理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积极推进地级及以上城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健全县域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通过引进新技术、更新设备设施等措施,推动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提质升级。(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构建一体化城镇环境基础设施

1.推动环境基础设施体系统筹规划。统筹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依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做好环境基础设施选址工作。鼓励建设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多位一体”的综合处置基地。推广静脉产业园建设模式,推进再生资源加工利用基地(园区)建设,加强基地(园区)产业循环链接,促进各类处理设施工艺设备共用、资源能源共享、环境污染共治。加快推进市政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向城乡结合部、近郊地区延伸辐射,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易监管的污水处理工艺。(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设施协同高效衔接。发挥环境基础设施协同处置功能,打破跨领域协同处置机制障碍,重点推动市政污泥处置与垃圾焚烧、渗滤液与污水处理、焚烧炉渣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与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废物与医疗废物处置等有效衔接,提升协同处置效果。推动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掺烧市政污泥、沼渣、浓缩液等废弃物,实现焚烧处理能力共用共享。对于具备纳管排放条件的地区或设施,探索在渗滤液经预处理后达到环保和纳管标准的前提下,开展达标渗滤液纳管排放。(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环境基础设施智能绿色升级

1.推进数字化融合。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推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智能升级,鼓励开展城镇废弃物收集、贮存、交接、运输、处置全过程智能化处理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全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网络建设,重点推进省、市(州)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积极推动省、市(州)、县(市、区)各级监管平台互联互通。建立全省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提高医疗废物处置现代化管理水平。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建设集中统一的监测服务平台,强化信息收集、共享、分析、评估及预警,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纳入统一监管,加大要素监测覆盖范围,逐步建立完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智能管理体系。有序开展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在线实时监测,加大设施设备功能定期排查力度,增强环境风险防控能力。(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绿色底色。对技术水平不高、运行不稳定的环境基础设施,采用先进绿色节能技术设备、工艺以及数字化技术,推动一批环境基础设施提标改造、节能减排,生活垃圾焚烧逐步淘汰流化床焚烧炉工艺。规范有序开展库容已满生活垃圾填埋设施封场治理,加快提高焚烧飞灰、渗滤液、浓缩液、填埋气、沼渣、沼液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能力。提升再生资源利用设施水平,推动再生资源利用行业集约绿色发展。(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建设运营市场化水平

1.积极营造规范开放市场环境。健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市场化运行机制,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营造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公正开放的市场环境。鼓励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信誉度良好、有社会责任感的市场主体公平进入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领域,吸引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和运营。规范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市场秩序,减少恶性竞争,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健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应用。(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深入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第三方治理模式和体制机制创新,按照排污者付费、市场化运作、政府引导推动的原则,以园区、产业基地等工业集聚区为重点,推动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专业化污染治理,提升设施运行水平和污染治理效果。持续推进国家级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示范。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园区申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范。对工业污染地块,鼓励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开展污染治理。(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探索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鼓励大型环保集团、具有专业能力的环境污染治理企业组建联合体,按照统筹规划建设、系统协同运营、多领域专业化治理的原则,对区域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提供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积极争取小城镇、园区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强化系统治理,实行按效付费,探索区域整体环境托管服务长效运营模式和监管机制。深入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项目试点。(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保障体系

1.加强科技支撑。加大关键环境治理技术与装备自主创新力度,围绕厨余垃圾、污泥、焚烧飞灰、渗滤液、磷石膏、锰渣、富集重金属废物等固体废物处置、小型垃圾焚烧、高寒高海拔地区生活污水治理等领域存在的技术短板,征集遴选一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具备较强创新能力的单位进行集中攻关。完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机制,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强化重点技术与装备创新转化和应用示范,着力提高环保产业技术与装备水平。(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健全价格收费制度。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完善并落实污水处理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推进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确保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有序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推广按照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等支付运营服务费。全面落实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推行非居民用户垃圾计量收费。统筹考虑区域医疗机构特点、医疗废物产生情况及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鼓励采取按重量计费方式,具备竞争条件的,收费标准可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作为医疗成本,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予以合理补偿。(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落实环境治理、环境服务、环保技术与装备有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通过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渠道予以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运营。创新融资方式,推动绿色金融债券、政策性银行专项贷款等支持项目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中长期信贷支持。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积极争取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探索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川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统计制度。完善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统计制度,加强统计管理和数据整合,及时将相关统计数据纳入全省环境基础设施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统计能力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强化统计数据运用和信息共享。对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时效性强的有关统计工作,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按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市(州)、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具体工作措施,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落实,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要素保障。加强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谋划与储备,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级重大建设项目库。坚持“资金、要素跟着项目走”,统筹安排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用地指标。发挥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加大地方专项债券争取力度,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优化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办理前期手续。(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评估机制。建立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评估机制,完善评估标准体系,通过自评、第三方评估等方式,适时开展各地情况评估。对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存在短板弱项的地方,加强指导督促,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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