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城市水业战略论坛的第三个主题是:水业改革的模式选择与操作实践由原深圳水务集团董事长梁相钦主持这次会议,发言人有上海济邦咨询公司总经理张燎,大岳咨询公司总经理金永祥,君屹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袁家楠,深圳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汪海。
几个发言者从不同的角度谈了目前水务市场转让中的问题。在发言结束后的联合答疑时间内,参会代表与发言人对一些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提问:听了您的发言之后我感觉很有启发,但是有一个问题很困惑,建设部第126号文,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特许经营转让应该是通过招标的方式来进行,国务院05年12月发布了一个35号文,他也明确了污水处理应该择优选择投资主体。并且明确规定是在事先招标失败或者没有征集到两个以上,拍卖或者招标不能产生受让方的情况下才允许采取这种方式,那么如何能够保证我们政府行为的合法性?
回答:对于这个问题我个人是有看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适用的范围是勘察、设计、施工、设计、采购等等这些是强制招标的,而且要符合一定的项目等级。从本质来看,工程招标和选择投资人的招商具有非常大的区别,具有本质的区别,我不反对招标,但是特许经营转让是一种招商行为,从业务本质来说,更加类似于投资银行的业务,而不是一个工程招标。我们反对采用工程招标的方式来做特许经营者的选择,但我不反对招标,我们所说的招标,比较适合特许经营选择的招标,而不是工程招标。
(根据现场记录,加工编辑。)
(中国水网 史瑛 报道)
编辑:史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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