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建设部和科技部共同编制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近期即将颁布,技术政策的出台,将切实有效地推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施的建设与运营,并建立有效的监控监管体系。为了揭开再生水技术政策的神秘面纱,更好地理解该技术政策,中国水网采访了编写组的主要起草人郑兴灿总工,郑总就技术政策谈了谈自己的观点。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的背景
早在2001年,发改委和建设部开始鼓励再生水的利用,做了一系列再生水的示范项目。最开始涉及到再生水的一系列标准的制定,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经过多次讨论,确定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概念。随着再生水利用范围的扩大,当时制定的标准有些并不适用,在再生水的使用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的存在,出台一个技术的指导政策非常有必要。科技部和建设部很重视这些问题,对再生水技术政策的制定依据和背景做了一些调查,根据科技攻关的一些课题、工程项目总结的基础以及和世行合作的一些项目,政府部门与众多专家对再生水项目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调查研究,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制定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正如技术政策中总则所指出的,其目的是为了明确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发展方向和技术原则,指导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和工程实践,促进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保护。
再生水利用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
当问及再生水利用存在的问题时,郑总谈到再生水利用存在的问题比较复杂。例如:
1.大部分再生水的生产水量比设计水量低,如北京水源6厂设计能力是17万立方米/日而实际运行只有2万立方米/日;天津的设计能力是5万立方米/日而实际运行是1万立方米/日;西安设计能力5万立方米/日实际运行也只有1万立方米/日……其原因不一,北京主要是管网的原因。
2.水质问题
部分再生水经处理后没有达到现状标准,即使达到,在用户使用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水质满足不了用户的要求。这主要是因为再生水厂大都在原有污水处理厂的基础上建立而来,原来的污水二级处理达不到生产再生水的要求,后续的再生水处理就很困难。
3.水费问题
再生水用在工业上由工业用户来缴费问题会小些;而用在景观上,政府部门不掏钱整个项目就难以实施。因此建议:公共服务上财政出钱,或者在以后的污水处理费中包含这一块。
……
而即将颁布的技术政策将针对这些问题做一些技术上的引导。
剖析《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主要由总则、目标与原则、再生水利用规划、再生水设施建设、再生水设施运营与监管、再生水利用安全保障、再生水利用的技术创新与再生水利用保障措施八部分组成,体现了再生水利用过程中不同环节的内容。在利用保障这一章里涉及到许多建议国家提供的相关优惠政策;就普遍关注的用水安全,技术政策的第二个核心点体现在安全保障这一部分;其他如规划建设等等,从大到小都有一些技术性的引导。
具体而言,较之以前对再生水的认识,技术政策在以下几个方面有一定的变化:
1.目标上,较之以前单纯的再生水回用,其涵义的覆盖范围更广泛,提升到两个层次,一是充分利用城市污水资源;二是削减水污染负荷。通过这两个目标最终提高水的利用效率,达到节约用水、促进水的循环利用的目的。
水量的利用体现在北方城市,南方主要是水质型缺水。据此,资源型缺水城市应积极实施以增加水源为主要目标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水质型缺水城市应积极实施以削减水污染负荷、提高城市水体水质功能为主要目标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在讨论中,一些专家曾认为再生水就应该针对那些缺水而直接应用的城市,不应含扩到更广的范围,但是从城市整体水循环的角度,应该包括水量利用和消减负荷两部分,这两部分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尤其对南方水质型缺水城市的再生水利用有很好的推广作用,这样就实现了多目标的可能。
2.用途上,技术政策中明确提出城市景观环境用水要优先利用再生水;工业用水和城市杂用水要积极利用再生水;再生水集中供水范围之外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建住宅小区或公共建筑,提倡综合规划小区再生水系统及合理采用建筑中水;农业用水要充分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二级出水。
技术政策中将再生水的系统分成了三种类型:集中型系统、就地(小区)型系统和建筑中水系统。集中型系统通常以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或符合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污水为水源,集中处理,再生水通过输配管网输送到不同的用水场所或用户管网;就地(小区)型系统是在相对独立或较为分散的居住小区、开发区、度假区或其他公共设施组团中,以符合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污水为水源,就地建立再生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就近就地利用;建筑中水系统是在具有一定规模和用水量的大型建筑或建筑群中,通过收集洗衣、洗浴排放的优质杂排水,就地进行再生处理和利用。三种系统应因地制宜,灵活应用。按照这种方式,对三种类型采取不同的引导方式,来鼓励不同类型的水再生利用,这样就能做到系统的优化或达到一个更合理的状态。
不难看出,再生水的利用主要体现在城市景观用水和工业用水。而专家们经过讨论,大多意见是不赞成(也不反对)再生水入户,其主要是出于对经济、安全指标和对环境的影响几方面因素的考虑。
3.水质上,技术政策中指出“再生水水质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水质标准,满足再生水用户提出的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特定水质要求。”
就后面一部分曾存在争议但最终达成一致:标准在某种程度上有一定滞后性和不完善的地方,再生水作为一种产品,需求取决于用户,如果用户不认可即使满足什么样的标准都没用。标准不可能包含所有用户的要求,如果将特殊要求包含在标准中又有些一刀切。因此建议采取两种方式来实现:一种是满足再生水的要求就可以使用;一种是达到水源水质的要求再作为工业用户的水源经过处理后使用。而就此产生的争议是:如果提出这一条就可能存在用户提出各种理由来拒绝再生水而不利再生水的推广的问题。另外再生水的提供企业提出国家靠强制的方式来强迫企业用再生水的这种方式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对工业企业而言尽管供水者认为是安全的再生水也有存在风险的地方。因此在技术政策中提出“满足再生水用户提出的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特定水质要求”,这一条既给了用户一定的区间也给了再生水推广一定的协商空间。这里主要强调了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推动原则,出台技术政策的目的主要是技术上的导向而不是靠强制性的条款去推进再生水,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要起一定的限定。
最开始,编写组的初衷是编写一个完整而庞大的体系,而实际要求相对要简洁和直接。体系里一些新的理念可能与现状如标准规范等有冲突。就标准而言,国际上大多采用的是分级标准,国内采用的是分类标准。分级标准是一个大的趋势,因此在最早的建议里也提到分级标准的建议。虽然理念符合潮流,但是考虑到与现状冲突太多可能会造成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混乱,而不利于再生水的推动,因此做了一些调整,只是从引导性的条款上来说明以后的发展方向——再生水的标准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本控制项目,主要指控制安全指标,如大肠杆菌、浊度、COD等等;一是选择性控制项目(特定的水质要求)。这几个指标都是交叉的而非以前的分类指标,这也将作为今后的指标发展导向。
此外,目前从工程角度考虑,指标之间的匹配关系并不合理,这就需要国家和地方定期更新再生水的标准。
在具体的推行过程中需要注意之处
由于实际水质需求的多样性和地域性,加上现在的标准和规范存在时间的滞后性和不完善的地方,在做项目的时候,既不要完全遵循某一个标准和政策,但这些又是主要的依据。因此在实际的项目中,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结合实际的方案,而不是完全照搬标准。
总而言之,《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一定程度上是对技术经验的总结,有科普导向的作用。其经过代表专家的多次讨论最终形成共识,考虑的是综合协调的发展,体现了再生水行业的宏观面貌,对再生水的推动和发展将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附:郑兴灿 简介
1963年5月生于福建寿宁。国家城市给水排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1983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生物系,1998年获天津大学环境工程硕士学位,曾赴英国、德国、新加坡、日本、美国等国家学习考察。主持完成了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攻关任务6项,试验研究15项,工程设计3项,科技规划与技术政策咨询12项,国家科技咨询与合作5项,工程投标5项,工程项目技术审查39项。开发了具有创新特点的回流污泥反消化生物除磷工艺(倒置A/A/O工艺)和化学—生物联合絮凝强化一级处理工艺。曾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建设部科技进步一、二等奖各1项,建设部优秀设计二等奖2项。合作编写学术专著2部、译著1部,编辑论文集3部,发表学术论著39篇。
(中国水网 谢晓慧)
编辑:谢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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