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的真正有效办法是提供可预期、更为透明的政策和制度环境,而针对民间资本参与的PPP制度建设就相当于在黑屋子里点了一盏灯,让人踏实、放心地进门。
从本轮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随着我国国有资本在经济刺激计划下获得的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和投资机会倾斜,一时间“国进民退”成为我国经济领域的关键词。近两年来,作为一种应急措施,国有资本的大举进入事实上成为我国此轮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虽然政府本意可能并非如此。然而,随着危机阴霾淡去,众多学者和中央决策层逐渐意识到,国有资本占绝对主导地位将导致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及结构转型愈发困难,经济活力和发展模式可持续的问题凸显,“新36条”由此应运而生。
综观“新36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的行业,包括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社会事业领域、金融服务领域、商贸流通领域、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等,我们发现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特点,即除了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外,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的其他几个行业都涉及到公私协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的模式。笔者认为,我国应该以此为契机,加速公私协作(PPP)的制度建设。
过去十多年,虽然我国已经有大量的PPP实践操作,但从来没有对PPP在正式的法律或制度层面加以确立和承认,仅仅在2004年建设部出台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提到了特许经营制度的概念,但后续的配套制度建设很遗憾并未跟进。
我们知道,若要真正推动PPP实践的发展,仅限于市场开放和行业准入的条款显然是远远不够,因为这样的制度设计理念更像是停留在10年前的阶段。相反,我们应该看到以引入民间力量为重要特征的PPP体系中蕴涵的政府公共治理的转型(特别是“有限政府”的概念)、追求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提升、对私人产权的尊重和法治保障、经济监管体系的重塑等等更为关键的制度因素。
我们认为,中央政府有必要思考政府治道的变革,引入符合国际潮流的PPP理念和进行系统性的制度建设,最终上升到立法层面。鼓励民间资本的真正有效办法是提供可预期、更为透明的政策和制度环境,否则像是开了一道门本欲邀人入室,但屋内黑洞洞看不清,谁还敢进去呢?针对民间资本参与的PPP制度建设就相当于在黑屋子里点了一盏灯,让人踏实、放心地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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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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