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住建部建市〔2016〕226号)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上海市实施〈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若干规定》(沪环保办〔2015〕517号)
《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7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环保总〔2016〕284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第三方环保服务 third-party environmental services
指产业园区为促进生态环境合规和提升生态环境管理绩效而聘请环保专业单位开展的入驻企业环保状况调查及指导整改、园区环境基础设施运营或咨询、园区环境管理制度建设、环保培训宣传、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投诉等综合性、定制化服务。
3.2 企业环保状况调查 inspection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companies
指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的环保合规性与环境风险等状况开展全面调查,提出整改要求或改进建议,并在此基础上开展整改复查与日常巡查。
3.3 园区环境基础设施 environmental infrastructures of industrial parks
指园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雨污水管网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式暂存设施、工业固废收集转运设施、园区环境监测监控设施等。
3.4 环境管理台账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records
企业环境管理台账指排污单位参照HJ 944的规定,对自行监测、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等行为的具体记录,包括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两种。
园区环境管理台账指园区参照生态环境部“一园一档”等有关要求整理的园区基本信息、用水信息、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信息、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等环境信息,以及为提升环境绩效而自行整理的其它环境档案。
3.5 环境风险评估 environmental risk assessment
指对园区及入驻企业等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的行为,应包括对环境风险物质、环境风险单元、环境应急能力等的评估。
4 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基本要求
4.1 信用情况
4.1.1 未列入国家或地方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或相关部门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1.2 具有国家或地方相关行业协会信用等级评价、环境服务认证等证书,且级别较优者,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签订协议。
4.2 专业人员
4.2.1 为园区提供第三方环保服务的单位应有5名(含)以上熟悉环保法规政策、具有环保相关工作经验的专职人员。其中,应有2名(含)以上具备高级技术职称或持有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环评工程师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且从事环保相关工作满3年的专职人员。
4.2.2 对专业技术人员应建立专业技术档案,定期参加环保相关继续教育。应保留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选聘、岗位培训、考核和评价的记录。
4.3 内部管理
4.3.1 应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管理文件。有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提供第三方环保服务时应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能对服务质量和进度进行有效控制。
4.3.2 应建立合同期内的服务内容清单和档案,并对服务绩效进行自评估。
4.3.3 应保留相关资料和记录备查,记录应及时、准确、完整。遵守保密约定,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
4.4 特殊领域
4.4.1 开展环境监测监控服务的,应符合《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环保总〔2016〕284号)等相关要求。
4.4.2 开展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建设的,应具有环保工程设计、承包资质,符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住建部建市〔2007〕86号)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住建部建市〔2016〕226号)要求。
4.4.3 开展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应符合T/CAEPI 2要求。
5 园区第三方环保服务内容与要求
第三方环保服务应致力于促进园区及入驻企业的环保合规和绿色发展,园区可同时委托一家或多家单位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服务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1 开展入驻企业环保状况调查并指导整改
至少每年1次对入驻企业环保状况开展全面调查,对问题较大的企业组织专家会诊,并提出整改要求或改进建议。
5.1.1 技术要点
对于持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对照许可证要求,结合现场调查,查验环境管理台账及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并参照《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等,调查许可证或执行报告未载明的其它情况。
对于暂无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可参照《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相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及《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等,调查相关情况。
调查技术要点包括但不限于:
5.1.1.1 企业基本情况
a)生产状况、排放口规范性整改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情况。其中,特别关注企业生产工艺和产污环节是否涉及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异味、环境噪声、放射性,梳理相关企业清单。
编辑:程彩云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