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市对重点排放单位实施碳排放配额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根据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及分配方案,向重点排放单位分配碳排放配额。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并按照规定完成碳排放配额的清缴;不能足额清缴的,可以通过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配额等方式完成清缴。
第十六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监测体系。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报告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接到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后,应当组织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核查结果作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的清缴依据。
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接受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审核意见负责。
年度碳排放达到一定规模的其他单位的报告和核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市探索将碳排放评价纳入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碳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部门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查阅或者复制相关资料等措施。
本市依托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建立碳排放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在内的碳排放监管信息系统,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实时更新。
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第二十条 本市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执行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法律、法规和目标责任落实情况等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三章 绿色转型
第一节 调整能源结构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优化调整能源结构,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逐步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节能。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严控工业企业用煤,实行煤炭消费替代和转型升级,持续削减煤炭消费总量。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燃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完善输送网络,加强燃气供应协调;积极合理发展天然气,优化天然气利用结构。
第二十四条 鼓励规模、先进和集约的石油加工转换方式,提升燃油油品利用效率,减少石油加工转换和油品使用过程中的碳排放。
第二十五条 支持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非化石能源发展,逐步扩大非化石能源消费,统筹推进氢能利用,推动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
第二十六条 本市持续优化用电结构,合理减少煤电机组发电,提高净外受电和绿电比例。按照国家要求,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支持储能示范应用,推动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支持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发电站和余热、余压发电站与电网并网。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对能源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节 推进产业转型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产业政策,采取措施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冶金、化工等传统产业的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升级。
本市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禁止新增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炼化、电解铝等产能,落实国家相关产业规划要求的除外。对不符合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划环评、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污染物排放削减等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对于违规审批和建设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本市立足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定位,推进工业绿色升级,聚焦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集成电路、车联网、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绿色石化、航空航天等产业链,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发展,加快构建绿色低碳工业体系,推广产品绿色设计,推进绿色制造,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第三十条 本市推动构建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调整优化运输结构,发展多式联运,提升高速公路使用效率,推进货运铁路建设,鼓励海铁联运,提高铁路运输比例。
市和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完善公共交通网络,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鼓励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业态、新技术在交通运输领域中的应用,发展智能交通,提升运输效率和智能化水平。
第三十一条 本市推动城镇新建建筑全面建成绿色建筑;新建建筑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鼓励既有建筑改造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农村建设绿色农房。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第三十二条 本市发展绿色低碳循环农业,合理调整种植养殖结构,鼓励开展生态种植、生态养殖,推广农业低碳生产技术,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编辑:李丹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