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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以水定城 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全文)

时间:2021-11-09 09:47

来源:央广网 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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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共机构节水示范。新改扩建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不符合水效标准要求的用水器具。实施公共机构节水改造,提高用水效率。创建 100 家以上节水型高校、500 家节水型机关。 (四)非常规水源利用。

24.加强非常规水源配置。将再生水、海水及淡化海水、雨水、微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逐年扩大利用规模和比例。缺水地区严格控制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源条件但未有效利用的高耗水行业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到 2025 年,全国非常规水源利用量超过 170 亿立方米。(牵头单位:水利部;参与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

25.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完善污水资源化利用政策体系,制定“1+N”实施方案。缺水地区坚持以需定供,分质、分对象用水,推进再生水优先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生态用水。实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创新服务模式,鼓励第三方机构提供污水资源化利用整体方案。到 2025 年,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超过 25%。(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加强雨水集蓄利用。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提升雨水资源涵养能力和综合利用水平。在城市公园、绿地、建筑、道路广场等新改扩建过程中推广透水铺装,合理建设屋顶绿化、植草沟、下沉式绿地、地下调蓄池等设施,减少雨水地表径流外排。农村地区结合地形地貌建设水池、水窖和坑塘等设施集蓄雨水,用于农业灌溉、牲畜用水等。(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7.扩大海水淡化水利用规模。沿海地区结合实际制定海水直接利用及海水淡化年度工作计划。沿海缺水地区将海水淡化水作为生活补充水源、市政新增供水及重要应急备用水源,规划建设海水淡化工程,依法严控具备条件但未充分利用海水的高耗水项目和工业园区新增取水许可。探索在具备条件地区将海水淡化水向非沿海地区输配。鼓励海岛海水淡化设施建设及升级改造,保障海岛生产生活用水需求。(牵头单位: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参与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

专栏 4 非常规水源利用重点工程

1.污水资源化利用工程。规划建设一批污水再生利用及配套设施。在重点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海)口、支流入干流处等关键节点因地制宜布局建设一批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等工程设施。支持资源能源标杆再生水厂建设。以黄河流域地级及以上城市为重点,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示范城市。

2.海水淡化利用工程。沿海缺水城市建设规模化海水淡化工程,示范开展海水淡化水掺混加入市政供水管网。在沿海石化化工、钢铁等高耗水企业和园区,建设一批海水淡化供水工程。推动建设海水淡化示范城市、示范工程、示范工业园区等。

3.矿井水利用工程。在西北、华北、东北等具备条件地区,实施矿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工程。黄河流域陇东、宁东、蒙西、陕北、晋西等能源基地,加快煤炭矿井水规模化综合利用,实现分级处理、分质利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按照中央部署、省级统筹、市县负责原则,推动规划实施。国家各有关部门加强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省级相关部门研究编制本地区规划或实施方案。市县政府担负主体责任,制定计划,明确任务,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国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推进)

(二)健全法规标准。完善节约用水法律体系,推动节约用水条例出台,推进地方节水法规建设。健全节水标准体系,制修订重要节水标准,及时更新水效标准、用水定额,做好标准宣贯和实施工作。积极参与和引领节水国际标准制修订,加强节水标准国际合作交流。推行水效标识制度,扩大产品覆盖品目,打击水效虚标行为。持续推进节水认证工作,将节水认证纳入统一绿色产品认证标识体系,完善绿色结果采信机制。(牵头单位: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参与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

(三)完善投入机制。强化财政投入保障,鼓励地方构建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采用绿色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手段,依法依规拓宽融资渠道。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运营。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节水示范项目给予适当支持。依法落实节约用水、非常规水源利用等方面税收等优惠政策。(牵头单位: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参与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税务总局)

(四)推进水资源税改革。总结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经验,适时推开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完善水资源税制度。(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监督考核。强化水资源管理考核和取用水管理,将节水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政绩考核,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压实工作责任。加强对各责任部门的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舆论监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推动节水多元共治。(牵头单位:水利部;参与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统计局)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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