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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230亿!《“十四五”安徽省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1-12-03 11:15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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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镇污水处理厂(站)坚持“宜分散则分散、宜集中则集中”的原则,根据镇人口和区域规模、自然地理、交通条件、产业状况、排水现状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处理设施的布局、规模和工艺。日处理规模500吨以下的可采用一体化设备形式,500吨以上的采用构筑物形式。要以县域为单元,对现有镇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和工艺进行评估优化,结合近远期镇规划,将过于分散的生活污水处理站进行整合,提高污染削减的规模效应。对处理工艺落后、出水水质不达标的污水处理厂(站)实施提升改造。

(三)积极推动生活污水再生利用

1.建设任务

坚持“就近处理、循环利用”原则,合理确定污水再生利用方向,以现有污水处理厂为基础,规划布局城镇生活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推动再生水规模化利用。缺水城市新建城区提前规划布局再生水管网,有序实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鼓励市政杂用、园林绿化用水、工业生产用水、景观用水及河道生态补水优先使用再生水。实施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提升工程,用于自然水体的补给及河湖湿地生态补水。“十四五”期间,新、扩建再生水利用设施规模79万立方米/日。

2.技术要求

水质型缺水地区优先将污水处理厂尾水转化为可利用的非常规水就近回补自然水体。资源型缺水地区推广再生水用于工业生产和市政杂用水的同时,鼓励将再生水作为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有条件的地区,结合本地水资源利用、水环境提升、水生态改善等需求,因地制宜探索通过人工湿地、深度净化工程等措施,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推进工业生产、园林绿化、道路清洗、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领域优先使用再生水。

(四)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

1.建设任务

各地应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纳入本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与污水处理厂同步建设。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能力不能满足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需求的城市和县城,要加快补齐处理处置能力缺口,实现污泥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积极推广垃圾焚烧厂、水泥窑、砖厂协同焚烧处置污泥,促进污泥资源化利用,降低污泥填埋处置比重。城市、县城和建制镇污泥处置可统筹考虑。“十四五”期间,全省新增污泥(含水率80%的湿污泥)减量化处理规模不少于1610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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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要求

关于污泥协同焚烧。污水处理厂污泥采用协同焚烧是污泥无害化处置首选方案。采用协同处置污泥时,应充分利用当地或附近现有的垃圾焚烧发电厂、燃煤电厂、水泥厂、砖厂的生产能力,协同处置污泥。鼓励采用污泥和餐厨、厨余废弃物共建处理设施的方式,提升城市有机废弃物的综合处置水平。

关于污泥卫生填埋处置。采用垃圾填埋场协同处置污泥时,污水处理厂应配套设置污泥高干脱水装置,将污泥含水率降到60%以下。污泥用于垃圾填埋场覆盖土添加料时,污泥含水率应控制在45%以下。卫生填埋可作为其他协同处置设施故障或检修等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关于污泥资源化利用。污泥应在实现减量化、无害化的前提下,稳步推进资源化利用。根据土地改良、荒地造林、苗木抚育和园林绿化需求,采用厌氧消化、好氧发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鼓励污泥能量资源回收利用,推广协同焚烧处置污泥。

关于建制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站)规模小,产生的污泥可进行高干脱水干化后与县城污水处理厂污泥集中处置,减少镇污水处理投资。有条件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将污泥就地好氧发酵资源化利用。

四、运行与维护

(一)健全考核激励机制

构建以污染物削减绩效为导向的考核体系,实现工程建设与运营效果的联动性考核。把运营能力和水平作为重要指标,纳入项目建设运营企业遴选标准。政府与企业签订项目协议时,要明确考核范围及考核指标,将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和污泥无害化处理率等核心指标纳入考核范围,探索建立与进、出水水质、污染物削减量等服务内容挂钩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奖惩机制。

(二)推行专业化运行维护

推动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一体化和市场化。鼓励中央和省属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发挥专业化、规模化建设和运营的优势。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养实施主体,推进城乡污水处理一体化。建立立足本地、人员稳定的专业化队伍,完善常态化建设管养机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定额实施运行维护。积极推行污水处理厂、管网与河湖水体联动“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行维护机制,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加强人才培训,提高专业技能水平,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稳定运行。鼓励居住小区及单位将内部管网养护工作委托市政排水管网运行维护单位实施,建立政府和居民共担的费用保障机制。

(三)创新建设管理模式

各地要建立完善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体系,以县域为单元,对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实施建设、统一组织运营、统一政府监督。县域范围内的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可采用打捆招标方式统一实施。城市、县城周边的镇可通过以城带镇,将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市污水管网。地域相邻的镇,可共建共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鼓励采用“1+N”模式,建设一个镇区污水处理厂,通过管网延伸和泵站提升,同步收集处理周边生活污水。

(四)推进信息系统建设

以地方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并定期更新,或依托城市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相关功能,实现污水设施信息化管理。推动智慧水务建设,将城市排水户、排水干支管、泵站、污水处理厂、河湖水体等数据纳入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统一实施常态化监测和评估,保障污水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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