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尾矿库、渣场环境监管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原则上不新(改、扩)建尾矿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对尾矿库实施分类分级环境监管,以绵阳等地为重点,梳理排查尾矿库环境污染问题,建立问题台账清单,有序推进尾矿库治理。有序推进嘉陵江上游等区域历史遗留尾矿库污染治理,针对性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坚持“一库(场)一策”,实施尾矿废渣风险管控与治理工程。以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尾矿库为重点,加强对尾矿库尾水排放及下游地表水水质的监测监控,建立健全尾矿库环境监测预警体系。以成都平原以及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为重点,统筹环境风险等级、治理难易程度和危害程度等因素,有序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堆场(渣场)整治,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规范管理,逐步消除历史遗留环境风险隐患。
4.推动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
持续推进公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提升活动,在成都平原试点开展区域生态环境与健康调查评估工作,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生态环境与健康影响调查。加强饮用水、空气、土壤等环境健康影响监测与评价,逐步建立生态环境与健康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强化环境人体健康及生态风险预测预报能力。以长江上游(四川段)等重点流域为试点,探索建立生态环境健康监测网络及风险评估工作体系,完善生态环境与健康影响评价机制。
专栏8区域环境风险防控及管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项目
1.源头防控与应急保障能力提升
在长江干流及嘉陵江、岷江等重要支流实施3个沿岸化工企业、园区环境风险防控工程。在成都、德阳、乐山、泸州、遂宁、广安、内江等地建设7处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基地。
2.生态环境数字网格监控
建设生态环境要素感知系统,补充完善监测分析要素,建立健全环境感知网络,集成应用生态环境、水文气象、安全监督、地质灾害风险预警等信息资源。包括水环境质量感知能力现代化建设、环境空气质量感知能力现代化建设、污染源监控感知能力现代化建设、环境风险感知能力现代化建设、省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保障能力提升建设、市县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等6个子项目。完善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网络和光化学监测网络。推动长江上游水生态综合观测站和长江上游主要干支流巡航监测观测试验平台建设。
3.省(市)级生态环境智能监管指挥中心
建设数据运算平台,汇集各类生态环境网格监控数据,利用物联网、5G通信、数据仓库等技术手段,按生态环境业务需求和功能进行运算分析,稳定提供快捷、精准的决策支撑方案。以数据和业务双中台架构为切入点,构建统一生态环境大应用。推动成都市“数智环境”监管应用平台项目建设,做好成果对接应用,在相关地市建设指挥分中心,在成都市建设环境宣传教育基地,配置齐全应急指挥和宣传教育基础设备。包括生态环境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建设、生态环境信息分析决策能力建设和生态环境业务应用智能化建设3个子项目。
七、完善生态环境治理协作机制
(一)强化区域生态环境管理顶层设计
1.构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体系
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川渝协同立法,加强协同立法沟通协商和信息交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协同,完善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在川渝毗邻地区围绕规划、监测、执法等方面先行先试。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针对跨区域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与重庆加强处置合作,探索构建跨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线索筛查、联合调查取证、损害鉴定评估和信息互通制度。
2.推进生态环境标准统一
强化联合攻关,探索建立区域生态环境标准制定管理和相关保障机制,制定实施统一的生态环境标准编制技术规范。联合实施现有生态环境标准差异分析评估,衔接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完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体系,按照强制性标准“约束、兜底”、推荐性标准“激励、引领”的要求,分阶段、阶梯式制定跨区域统一的大气、水、土壤以及危险废物、噪声等领域生态环境标准规范。到2025年,协同制定川渝两地陶瓷行业、玻璃行业、养殖尾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探索建立公园城市规划导则、指标评价、价值转化等体系。
3.建立生态环保督察联动机制
加强川渝两地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联动,互享互通两地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情况。动态开展交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联动督察,共同推动问题收集,共同厘清问题症结,共同交办问题清单,共同督促问题整改,共同检验整改成效。联动推进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碳达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长江大保护等重大决策部署。
(二)完善联合巡防执法机制
1.构建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
建立完善川渝两地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共同研究联合执法协作事项,通报联合执法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跨界环境污染纠纷、环境治理、污染源排查等重大问题。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区域行政执法信息、监测数据共享和互相监督。
2.统一生态环境联合执法尺度
探索研究统一管控对象的界定标准和管控尺度。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联合重庆制定统一执法标准,统一执法处罚尺度,实现治污同步,宽严统一。强化执法能力,探索建立统一的环保执法标准化建设规范,共同提升环境执法能力和水平。
3.统一“两法衔接”机制
建立川渝跨区域“两法衔接”联席会商机制,协同研究跨区域司法案件侦办工作。完善跨区域环境案件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定期进行案件线索和信息通报。建立跨区域重大环境案件提前介入机制,对案情重大、复杂和社会影响较大的跨区域环境刑事案件,联合成立专案组。建立区域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共享平台,强化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协作,共同打造长江上游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探索建立跨区域环境法庭。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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