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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江苏省地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自3月28日起实施

时间:2023-03-29 10:20

来源:江苏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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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标准分级:对于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位于重点保护区域且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5000 m3/d的,以及排污口位于一般区域且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10000 m3/d的,执行A标准;其他执行B标准。

对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位于重点保护区域的,执行B标准;排污口位于一般区域中,处于太湖地区的,执行C标准,不处于太湖地区的,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3000 m3/d的执行C标准,总设计规模小于3000 m3/d的执行D标准。

2、大气污染物方面

分为有组织排放限值和无组织厂界浓度限值,有组织排放包括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3项指标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执行表5标准;厂界浓度限值包括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和甲烷等4项浓度限值,依所处区位分别执行表6中一级和二级标准。

3、污泥和噪声方面

控制项目及标准限值分别执行国家现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三)意义

本标准的出台,将主要起到三方面作用:一是拓展了治污减排空间。近年来随着治污攻坚力度的持续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很大改善,基本实现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但治理边际效应逐步显现。新标准的实施,可以进一步减少城镇生活源污染物排放总量,强化有毒有害污染物风险控制。二是提升污水资源化利用能力。2021年初,国家发改委等10部门专门出台《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对污水资源化利用作了全面部署。新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提升出水品质,为资源化利用水平的提升创造条件。三是推动环保技术装备的提升。我省是节能环保产业大省。新标准的实施,可以推动企业开展新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进而带动污水处理行业环保技术装备的更新与发展,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提供有力支撑。

陈晓曦:下面,各位记者朋友可就感兴趣的问题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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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一:我们这次的标准主要是在水和大气方面的标准有所提升,跟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相比,今天实施的新标准有哪些显著特点?

陈晓曦:请省生态环境厅水处顾爱武副处长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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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爱武:谢谢记者的提问!国家《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环水体〔2022〕55号)提出: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鼓励指导有关地方制定差别化的流域性环境标准和行业污染排放管控要求,合理设置过渡期,分阶段逐步加严,引导相关行业开展清洁化改造。因此,我们在制订新标准过程中,充分借鉴现有国家标准和其他省份的相关标准,衔接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并结合了现阶段江苏省的实际情况。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实行分区管控。分为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其中着眼长江、南水北调和大运河等纳入国家重大战略的保护水体,将太湖流域一、二级保护区,长江干流、南水北调干线、京杭大运河苏南段水域,以及上述水域岸线边界向陆域纵深1公里范围纳入重点保护区域,执行更为严格的排放限值。如:排污口位于重点保护区域且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5000吨/日以及排污口位于一般区域且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10000吨/日的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则对标长三角地区执行最严的排放限值。

二是落实精准管控。本《标准》从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所在区域、建设规模、新建与现有三个维度细分了4个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等级,分别对应执行A、B、C、D四个标准等级,不搞“一刀切”。举个例子:新《标准》要求现有总设计规模日处理能力3000吨以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D标准。我们初步作了统计,目前符合这一条件的污水处理厂基本为乡镇污水处理厂,并且调研发现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加快配套完善污水管网,提升污水集中收集能力。因此,对于这类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参照国家一级A标准执行,不再收严排放限值,体现了实事求是、精准管控的要求。

三是注重风险防控。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十四五”环境健康工作规划》也要求,在生态环境管理各项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保障公众健康的需求。在水方面,本标准在涵盖国标中所有控制项目的基础上,新增了反映综合生物毒性(斑马鱼卵急性毒性)风险控制指标,收严了“挥发酚、硫化物、总氰化物、有机磷农药、马拉硫磷、乐果、对硫磷和甲基对硫磷”等8项特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针对江苏产业结构特点,增加“氟化物”作为特征污染物控制指标。在大气方面,围绕防范产生的气味影响,适当收严硫化氢和氨这两项主要恶臭污染物的厂界排放浓度限值。

四是增强可操作性。一方面破解难题,建立日均浓度与瞬时值“双控”要求。目前国家标准中监测达标评判为“日均值”,但存在污水处理工艺的排放波动规律不同、执法监测需要在较长时间里多次取样等实际困难,本标准新增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四项常规污染物“一次监测排放限值”,既可以解决当前实际困难,又有利于促进排污单位加强自身排放监测和波动规律研究,提升环境精细化管理。另一方面加强衔接,留下改造时间。我们充分考虑了新标准与现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江苏省《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 1072-2018)的衔接,给现有企业预留了3年改造时间,即2026年3月28日起执行本标准。过渡期间,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仍分别对应执行国家标准和省太湖地方标准。

陈晓曦:请记者朋友们继续提问。

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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