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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江苏省地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自3月28日起实施

时间:2023-03-29 10:20

来源:江苏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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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二:能否请编制单位介绍一下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编制情况?

陈晓曦:请南京大学环境学院许柯教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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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柯: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标准的编制情况。

(一)《标准》编制过程。

2019年10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南京大学编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南京大学成立了标准编制组,于2020年6月9日召开了《标准》开题论证会,遵循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技术导则和《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标准编制。累计对60家城镇污水处理厂开展实地调研和采样;累计发放并有效回收问卷526份,系统分析370多家城镇污水处理厂10万余条在线监测数据;组织企业座谈会2次,技术审查会3次;征求了水务公司、污水处理厂、相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151家单位意见。

(二)标准实施的技术可达性。

按照本《标准》排放限值,目前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平均达标率在70%~96%之间。城镇污水处理厂已有成熟的污染物处理工艺,通过工艺优化或工程改造可实现达标排放。

(三)《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

本《标准》的出台和实施,将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据测算,每年可减排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约1.33万吨,氨氮约0.47万吨,总氮约1.28万吨,总磷约0.027万吨;减排大气污染物氨约1072吨,硫化氢约35吨。

陈晓曦:请记者朋友们继续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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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为城镇污水处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请问一下,围绕贯彻好新标准,有哪些方面举措?

陈晓曦: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王华成副处长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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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成:城镇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推动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至关重要,我厅一直高度重视,在本次江苏省地方排放标准制定过程中,我厅始终与省生态环境厅保持紧密联系,进行多轮次的会商研讨,力求标准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可操作。

《标准》对新建污水处理厂提出了明确要求,自3月28日起实施,对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3年内实施到位。目前,我省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约900座,日处理能力约2160万立方米,全省城市和县城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也实现全覆盖。自新的地方排放标准实施起,3年内要全面执行,有不少城镇污水处理厂面临着提标改造,是行业内今后三年的一项重要任务。应该说2008年以来,我省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先后进行了两次排放标准的提升,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提供了比较成熟的经验,下一步,我们将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科学制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方案。指导各地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本底调查,查清各污水处理厂排口位置、污水构成和运行情况,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范围,开展技术评估,制定“一厂一策”,优先采取非工程性管控措施。对于部分提标困难、投资大、效益低的小型污水处理厂,指导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撤并整合等方式实施区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优化配置,提高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可靠性。

二是统筹推进提标改造工作。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建设 全面提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的实施意见》要求,将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与推进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工作结合起来,从源头入手,指导各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加强源头监管,杜绝工业企业高浓度有毒有害废水偷排或超标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稳定性,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同时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行管理的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三是完善政策保障措施。指导各地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合理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建立“优水优价”的污水处理服务付费模式。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引导各地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多元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强化资金保障。加强提标改造的技术研究,为各地工作推进提供技术指导。

陈晓曦:请记者朋友们继续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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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四:能否介绍一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工作举措有哪些?

陈晓曦:请省生态环境厅水处黄卫一级调研员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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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卫:作为生态环境统一监督管理部门,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多措并举,督促和推动本标准的落地见效。

一是广泛宣传发动。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介,加强对新标准的宣传、解读,使城镇污水处理厂责任主体准确掌握新标准的排放限值、达标判定和执行时限等相关要求。

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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