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环保督察力度深入开展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全面实施,工业企业面临的环保治理要求日趋严格。众多工业企业为聚焦核心主业、提升治理效能,迫切希望将废水处理业务委托给专业第三方环保企业,或依托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完成处理。在此背景下,“协商排放” 模式应运而生,为破解工业废水处理领域的长期痛点提供了创新解决方案。
盛大环境深耕工业及工业园区废水处理领域30 年,凭借深厚的技术积淀与丰富的项目经验,已成功为多家企业及园区客户建设运行多个“协商排放” 合作项目。为进一步推动该模式的规范化、规模化应用,公司专门开展 “协商排放” 专题研究,结合实际项目实践,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
01.“协商排放” 模式的核心内涵与价值
“协商排放” 机制的建立,旨在系统性解决我国工业企业(园区)污水处理领域长期存在的三大核心难题:其一,地方政府、纳管企业(排污工业企业)与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环保企业)三方责任界定模糊,水质超标问题发生后易出现推诿扯皮;其二,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难以适配每一个园区工业废水成分复杂、浓度波动大的特性;其三,多数排污企业缺乏专业环保技术团队,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及维护等环节存在明显技术短板,难以应对日益严苛的环保要求。因此,亟需通过政策引导与法规支撑,构建一种责任明晰、因地制宜、专业高效的新型管理机制,从根本上破解上述困境。
“协商排放” 绝非允许企业随意排放,而是在 “责任法定、边界清晰” 原则下形成的创新型环境管理工具,其应用需满足严格的前提条件。其核心逻辑是:在生态环境部门全程监管下,污水处理运营单位与纳管企业(工业企业)基于技术可行性与环境安全性,通过市场化商业谈判,协商确定符合特定场景的纳管污染物浓度限值。该协商结果需正式报送生态环境部门,经审核后依法载入纳管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成为具备法律效力的监督管理依据。这一模式的核心优势体现在五个方面:
精准科学:实现“一厂一策” 定制化管理,让排放要求更贴合企业实际生产工艺与污水特性,显著提升环境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成本优化:通过协商明确预处理与末端治理的责任边界,避免纳管企业与运营单位在治理设施上的重复投资,有效降低社会总治理成本;
技术专业:由专业环保企业主导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营,保障处理过程高效稳定,同时让排污企业能够集中资源聚焦核心主业;
促进资源化:为废水中碳源、水资源等有用物质的循环利用提供合法路径,实现“变废为宝” 的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
责任明晰:通过商业合同与排污许可证双重约束,固化三方主体的责任义务,大幅减少后续环保纠纷。
综上,“协商排放” 机制是推动污水处理行业从粗放式、被动式管理向精细化、主动式管理转型的关键举措,是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有机统一的重要路径,更是我国排污许可体系下的一次深刻制度创新。
02.“协商排放” 的法规政策支撑与实施路径
我国排污许可制度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明确要求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协商排放” 的核心落地保障,正是将协商确定的纳管浓度限值依法载入排污许可证,使商业协商内容上升至法定行政许可层面,具备强制法律效力,确保整个协商过程在法律框架内有序开展。此外,对于新建、改建项目,环评审批是前置法定程序:若 “协商排放” 涉及纳管企业生产工艺重大变更或污水处理厂工艺调整,需依法开展环评分析或后评价工作,确保区域环境质量底线不受突破。环评与排污许可的协同联动,构成了 “协商排放” 从源头管控到过程监管的完整管理链条。
2020 年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环水体〔2020〕71 号),为 “协商排放” 机制提供了政策遵循。文件明确要求,协商排放必须依法厘清政府、纳管企业与运营单位的法律责任,严禁模糊或转移法定责任:地方政府需从 “建设主导” 转变为规划、筹资、定价、应急与监管协调的 “全面责任者”,重点承担组织评估并限期退出不达标纳管企业的职责;纳管企业核心责任为预处理达标、持证排污、自证守法,其中第一类污染物必须在车间排放口达标,并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运营单位共享数据;运营单位则对出水水质承担主体责任,其前端调查、风险报告与证据保全责任,为参与 “协商排放” 提供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保障。文件在 “推动各方履职尽责” 部分专门明确:“在责任明晰的基础上,运营单位和纳管企业可以对工业污水协商确定纳管浓度,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并依法载入排污许可证后,作为监督管理依据”,为柠檬酸、淀粉、酵母等特定行业的 “协商排放” 实践提供了直接政策支撑。
在71 号文政策指引下,“协商排放” 的推进将对现有环境管理体系产生三大重要变革:一是排污许可证的动态调整,纳管浓度限值可根据协商结果依法变更,体现环境管理的灵活性与适应性;二是许可证变更的协同约束,企业申请变更需附上运营单位同意协商的证明文件,形成双方制衡机制;三是环评管理的针对性强化,园区或污水处理厂改建项目环评需评估 “协商排放” 对设施稳定运行及出水达标的影响,已实施项目需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验证其环境安全性与有效性。需特别强调的是,协商排放不得突破国家强制性标准,其中第一类污染物车间排放口达标要求为不可协商的 “底线标准”,任何地方规定、行业约定或商业合同均不得与之冲突。
03.“协商排放” 模式的实践应用案例
“协商排放” 模式已得到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及工业园区的认可,正在有序推进。71 号文明确了其核心应用场景:“对入驻企业较少、主要产生生活污水且工业污水不含毒有害物质的园区,污水可就近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对工业污水排放量较小的园区,可依托园区内企业治污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或由园区管理机构按照‘三同时’原则分期建设、分组运行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新建冶金、电镀、有色金属、化工、印染、制革、原料药制造等企业,原则上布局在符合产业定位的园区,其污水由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以下为两类典型应用案例: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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