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未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未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措施的;
(七)接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履行执法职责的;
(八)因监管不力造成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长期或者严重超标排放的;
(九)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十)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跨省辖市、县(市)界河流的上下游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对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事故,没有互通情况、采取措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四]五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注:方括号内为删去的内容
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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