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各市、县可根据年度实施情况,对入库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对入库项目申请调整,实施条件已经发生改变的项目,可申请调出储备库,有建设必要的项目,可申请补充调入储备库,申请调出和调入的项目,经各市上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经审核后,按照要求进行调整。
各市、县要根据本行政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组织设计和筛选工程项目,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准备工作。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要强化项目环境绩效管理,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有序开展。
第六章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区市县乡四级河长制体系,建立河长信息公示制度,明确责任逐层传递治污压力。建立河长制考核办法,严格责任落实。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全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本规划与水利发展规划、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关系,确保规划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二、实施评估考核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要定期调度规划实施进展,加大规划实施督导力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水环境形势分析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动态跟踪规划实施进展,及时研究调整工作部署,确保规划顺利实施。落实“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环境执法
严格环境执法,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全面落实“双随机”制度和“红黄牌”制度,加大排污企业监管力度。强化自治区级巡查、地市级检查,加强环境保护、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及程序。完善市、县级环境监管机制,落实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管执法垂直管理制度。
四、完善政策法规
根据自治区实际和立法进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研究起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法规,及时清理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探索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排污许可、环境监测、预警机制。
五、健全市场机制
创新多元化投资机制,自治区财政加大对属于自治区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向重点地区、优先控制单元倾斜。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创新运营管理方式,以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环境公用设施和工业园区污染治理设施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探索建立黄河干流、支流等上游地区以及有关生态保护区域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机制办法。
六、强化科技支撑
加强流域社会经济发展与水环境保护、流域与区域关系的综合研究,为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提供决策支持。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家水专项及生态安全评估等相关研究成果,做好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尤其是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改善、河湖污染生态修复、湿地保护与利用、农业非点源污染控制、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氮磷污染物控制等技术推广应用。
七、实施信息公开
定期公布各市的水环境质量状况,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定期公布环保“红牌”、“黄牌”企业名单。定期公布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环保监督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充分发挥主流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推进环保知识的推广普及。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拓宽公众参与渠道。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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